幼童监护人担责15%,受害人监护人担责30%,学校担责55%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娜苏芳蕊)一幼童以备钟前在学校大门口外石头堆处电线杆同学右手食指,8月10日,镇平县法院开审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裁决被告孔某赔偿金原告张某5280.29元,由被告孔某的法定监护人范某分担赔偿金责任;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赔偿金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9361.06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皆系由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幼儿园小班学生。2011年10月18日下午1时40分左右,原告张某及被告孔某的家长将二人送来入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校门内。同日下午学校以备钟(1时50分)前被告孔某在学校大门外石头堆处将原告张某的右手食指电线杆,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的当值老师魏某将原告领取村卫生所展开毛巾。
原告先后在镇平县彭营乡卫生院和南阳市骨科医院化疗,花费医疗费总计4100.87元。经鉴 以定,原告的受损包含九级残疾,花上鉴定费700元。 法院经审理指出,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皆系由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幼儿小班学生,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1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孔某用石头将原告电线杆的地点虽然在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门外,但再次发生的时间是在以备钟前,此时原告及被告孔某的家人应该将二人送往学校,不有可能让二人自行上学。原告及被告孔某也原告证实在1时40分左右被家人送来入校门,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也仅有规定家长将学生送来入校门才可,并没拒绝家长将学生转交当值老师,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也没证据证实原告及被告孔某在事发当天下午没被送往学校。
综上所述,原告及被告孔某在事发当天下午是被家长送往学校后,因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管理严加又跑出校门,导致伤害事故再次发生。因此,被告遮山 镇孔营小学应付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孔某作为侵权人,其法定监护人在平时不应强化对孔某的安全意识教育,因不善教育,导致被告孔某致伤原告,故应付原告的伤害后果分担适当责任。
原告张某伤势后因原告的监护人化疗不及时,延后最佳化疗时间,在10天后才到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临床为右手食指陈旧性骨折畸形伤口,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伤害后果不断扩大有一定责任,故原告的监护人也不应分担适当的责任。 被告孔某在被家长送往学校后,其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展开监护,仅有不应分担平时展开安全性教育义务的责任,故应由被告孔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金原告各项损失的15%。
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化疗不及时,导致原告的伤害后果减轻,故原告也不应分担30%的责任。原告的剩下损失由被告菩山镇孔营小学分担。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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